-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 [实施日期] 2005-08-18
- [成文日期] 2005-07-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1561号
- [废止日期] 2016-01-01
- [发布日期] 2005-07-21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调整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文号:京发改〔2005〕1561号
签发人:张万恒
发文日期:2005-07-19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各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复印费:B5纸每张0.3元、B4纸每张0.6元、A4纸每张0.4元、A3纸每张0.7元。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费:光盘、磁盘、胶片每份收取4元复制费,另按进价加收10%材料费。
三、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函自8月18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