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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5-07-14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153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8-2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申报焦化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的通知

文号:京发改〔2005〕1530号
签发人:陈怀伟
发文日期:2005-07-1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要求,现组织我市焦化生产企业的公告核实工作。申请公告的焦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工艺设备、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等要求;

  三、符合北京市相关规划;

  四、企业焦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要求;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根据《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于2005年7月29日(星期五)前报送我委。我委将会同市环保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于2005年9月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焦化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环资处 慕颖 产业处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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