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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5-08-24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181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8-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

文号:京发改〔2005〕1816号
签发人:张万恒
发文日期:2005-08-24

  你委《关于2005年北京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京教财[2005]56号)收悉。经研究,对首都医科大学等24所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2005年高校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不做调整,校内单元式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元,非单元式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各校可根据提供的住宿条件,在规定收费标准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学生公寓名单见附件 。

  二、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大兴校区学生公寓1、2号楼住宿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900元执行。

  三、各有关学校需填报《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经市教委审核,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五、各学校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本函自2005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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