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5-11-15
- [成文日期] 2005-10-2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23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10-2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文号:京发改〔2005〕2232号
签发人:丁向阳
发文日期:2005-10-21
你局《关于核定驾驶许可考试费的请示》(交装财字[2005]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编码172002012)。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40元(编码172002013)。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编码172002014)。
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11月15日起试行。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