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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5-11-01
  • [成文日期] 2005-10-2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297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05-11-01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已失效)

文号:京发改〔2005〕2297号
签发人:张万恒
发文日期:2005-10-28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全国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发[2005]225号)及《关于补充申请二级翻译专业资格口译(同声传译类)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发[2005]24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 1086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翻译考试费标准为: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收费编码:155004003)每人720元,其中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580元;同声传译(收费编码:155004004)每人2080元,其中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1940元。
三级口译翻译(收费编码:155004005)每人630元,其中含上缴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490元。

二、请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持此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口译翻译考试费收入分别纳入市级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其中:上缴市级预算的考试费,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市级”,“收缴国库”栏填写“295建行开发区支库”,“预算科目”栏填写“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上缴中央的考试费收入就地直接上缴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86号)规定执行。

四、市人事考试中心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06年6月30日。试行期满后,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研究。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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