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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5-12-19
  • [成文日期] 2005-12-1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600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05-12-19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关于执行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烟花爆竹销售价格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现就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烟花爆竹销售使用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明码标价。柜台摆放式销售烟花爆竹的使用标价签明码标价;搭棚销售烟花爆竹的使用价目表明码标价。

三、烟花爆竹标价要以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参考价格为基础,做到货真价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各经营单位要设专人负责,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四、标价签、价目表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所属批发站点负责发放,经营者到烟花爆竹批发点领取。

五、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六、各级烟花爆竹销售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市场明码标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合作总社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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