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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6-01-01
  • [成文日期] 2005-12-2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65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12-2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北交文[2005]3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产权交易项目,按不高于成交额的0.2%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服务内容。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服务事项。

三、法律咨询、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交易双方自愿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四、上述各项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本函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第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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