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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7-11-01
  • [成文日期] 2018-01-16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8〕11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1-1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本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36号),本市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非居民、特殊行业用水户水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6日

 

  附件

单位:立方米、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供水

类型

阶梯

户年用

水量

 

水价

其中

水费

水资源费改税

污水处理费

居民

自来水

第一阶梯

0-180

(含)

5

2.07

按照《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36

第二阶梯

181-260(含)

7

4.07

第三阶梯

260以上

9

6.07

自备井

第一阶梯

0-180

(含)

5

1.03

1.36

第二阶梯

181-260(含)

7

3.03

第三阶梯

260以上

9

5.03

非居民

城六区

自来水

——

——

9.5

4.2

3

自备井

 

 

2.2

其他区域

自来水

——

——

9

4.2

自备井

 

 

2.2

特殊行业

——

——

16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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