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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日期] 2018-04-01
  • [成文日期] 2018-03-06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8〕36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3-0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本市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疫苗接种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为保障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市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疫苗接种机构提供的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具体见附件)

  二、疫苗接种机构收取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用,第二类疫苗应当实行零差率销售,服务内容应当满足项目内涵有关要求,不得超标准收费。项目内涵包含的服务内容,不得再单独收取费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接种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有关疫苗接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四、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五、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疫苗接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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