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8-07-20
- [成文日期] 2018-07-2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8〕149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7-2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景区管理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评估现行景区门票价格政策,加强景区收支监管,规范景区价格行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逐步理顺国有景区功能定位,优化旅游环境。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纠正违规不合理收支行为,降低偏高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降价情况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总结降价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于2018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市管价格的景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认真梳理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收支情况及国家要求落实情况,探索建立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提出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意见,并由各景区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故宫由故宫博物院直接报送),于2018年8月18日前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国家要求抓紧开展工作,不得避重就轻、流于形式、敷衍搪塞。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持续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定期告知同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由其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