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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8-08-01
  • [成文日期] 2018-07-2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8〕154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8-07-2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本市巡游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函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

  贵局《关于商请启动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机制的函》(京交运函〔2018〕33号)收悉。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动态调整办法》,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巡游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调整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本市巡游出租车(不含电动出租车)每运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二、请贵局做好政策实施前后的配套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督查落实,指导出租车企业及时做好燃油附加费明码标价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驾驶员运营行为,强化运营服务质量监管,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三、本函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在巡游出租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燃油附加费政策并行,已调整计价器的巡游出租车方可收取燃油附加费,未调整计价器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函》(京发改〔2015〕68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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