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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00-05-20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0〕21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0-05-2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完善教育收费分担机制,经市政府批准,将对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

  1、一般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4200元;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学校(下同)不超过5000元。

  2、理工科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4600元;重点学校不超过5500元。

  3、外语、医科类专业:一般学校不超过5000元;重点学校不超过6000元。

  二、各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根据本校各类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报北京市教委审核,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师范、农林、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缴学费。

  四、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各学校应采取“减、免、勤、补、贷”等有效办法,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正常就学。

  六、物价、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学校,物价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0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标准申报表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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