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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实施日期] 1997-09-01
  • [成文日期] 1997-06-24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7〕17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7-06-2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各成人高等院校、成人中等学校、党校:

  为加强北京地区成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成人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现对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划分

  各类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的专业按以下四类划分:第一类为文科、经济(含管理)类专业;第二类为理、工、医、体及工科和艺术管理类专业;第三类为外语类专业;第四类为艺术类专业。成人高中(职高)暂不按专业分类。

  二、计价单位

  成人各学历教育按每课时计价。

  函授教育面授1课时按3课时计价。

  单科、短期进修按学生实际学习课时计价。

  三、学费标准

  1.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费标准(元/课时)

  

  本科 专科 中专

  一类 3.00 2.50 1.00

  二类 3.50 3.00 1.50

  三类 4.00 3.50 2.00

  四类 5.00 4.50 2.50

  2.成人高中每课时1.00元;成人职高每课时1.50元。

  上述学费中已含实验学习、实验学习材料、统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等费用,不得另行收费。

  四、审批程序

  自1997年新学年开始,北京地区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学校招收新生的专业需持北京市教委或中共北京市委党校、中共中央党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或《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到所在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提前收取。

  2.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从1997年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在校生仍执行原标准。

  3.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不得多头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物价和财政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1.北京地区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

  2.北京地区党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课时审批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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