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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0-07-01
  • [成文日期] 2010-06-3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0〕106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0-07-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

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规定,同意市区县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者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方预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编码139014001),市级医学会按每例3500元收取,区县医学会按每例3000元收取。

  二、根据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三、市、区县医学会应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开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区县医学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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