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委其他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9-05-01
  • [成文日期] 2019-04-2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9〕56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9-04-25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5月1日起,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入应当继续收缴,并全额上缴国库。“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欠缴款”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追缴工作结束后请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降低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四、请按规定做好收费政策的公示,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00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中的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29900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1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