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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03-09-01
  • [成文日期] 2003-06-16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3〕28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3-06-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校外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学生公寓,解决高校扩招后学生住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北京市调整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3]2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新学年起,对北京地区经市教委认定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高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高校校外学生公寓(不含大运村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各学校可根据住宿条件将住宿费标准适当下浮,幅度不限。

  学校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学生寒暑假期间住宿不得另外收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

  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住宿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应纳入学校收费管理,属行政事业收费。各学校需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管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014号)规定,填写《北京地区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审批表》,报市教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

  今后新增校外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另行审批。

  四、各学校要做好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新的高校校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应写在招生简章中,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五、各学校要妥善处理好学生入住等有关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适当减收住宿费或采取其他调配住宿的办法,以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中断学业。

  六、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3年新学年起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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