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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7-04-13
  • [成文日期] 2017-04-0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7〕44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7-04-13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专技函〔2017〕21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55004054)。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每人65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15元),《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每人57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7元);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20元),《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每人62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12元)。

  二、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局和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你局要做好收费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书面函告市发展改革委。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494号)同时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321号)中与本函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函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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