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6-04-12
- [成文日期] 2016-04-1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6〕60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4-15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失效)
各有关单位:
2007年,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为提高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水平,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对本市节能工作的支撑作用,完善本市节能服务体系,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向社会推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目前能评工作已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知,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培育工作已初见成效,编制水平也得到明显提升。2016年2月,本市将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发展改革委,为做好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我委不再向社会推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3〕2604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2〕150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343号)同时废止。
二、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确保编制质量。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