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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6-05-01
  • [成文日期] 2016-04-1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6〕61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04-1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水价。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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