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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6-07-08
  • [成文日期] 2016-07-0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6〕1161号
  • [废止日期] 2018-04-01
  • [发布日期] 2016-07-12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新增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2016年部分民办高等学校收费事项的函》(京教函[2016]2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关于本市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1830号),本市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试行分类管理,城区以外民办高校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城区内民办高校试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市新增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及相关管理规定,由你委函告相关学校按上述文件执行,并抄送我委备查。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高校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制定及原有专业学费标准调整,在不超过本校现行最高学费标准的情况下,由你委具体确定后函告学校执行,并抄送我委备查。

  三、请你委督促各相关民办高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校园网及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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