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7-02-01
- [成文日期] 2016-12-2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6〕222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6-12-2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修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项目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见附件)。本目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着“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有定价权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获得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和北京市《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区域成本监审项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