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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
  • [实施日期] 2000-04-12
  • [成文日期] 2000-04-12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0〕17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0-04-12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一九九九年十月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文下发了《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以来,对统一和规范全市各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一些医疗单位也提出了新的合订本上医疗服务项目不全,有的医疗收费项目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等问题,为此我们汇总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对《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补充更正表
             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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