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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 [实施日期] 2006-08-21
  • [成文日期] 2006-08-2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6〕137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6-08-3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公布荧光原位杂交基因检测(FISH)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同意设立荧光原位杂交基因检测(FISH)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附件中有编码的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项目;无编码的项目为本市新增项目,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二、通知附件中凡公布新项目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其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上浮为零(见附件1);未公布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核算试行价格,并进行价格备案(见附件2)。

三、医疗机构开展已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提供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06年8月2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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