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 [实施日期] 2005-05-11
- [成文日期] 2005-04-29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95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5-05-1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公布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按照《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号)的规定,对2004年我市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仪器、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价格项目进行了审定,准予设立46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医疗机构须按《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本医院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试行价格的核算和备案,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1日起执行。此前,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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