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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标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 2001-09-10
  • [成文日期] 2001-08-30
  • [发文字号] 京价(医)字〔2001〕317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1-09-1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减轻血液透析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透析实行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血液透析指导价格的基准价为每人次420元,上下浮动幅度各为15%。各医疗机构在确保血液透析质量的前提下,可在规定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单位透析成本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单位的实际血液透析价格。 
  二、血液透析价格包含血液透析的全部费用。药费(肝素、生理盐水、透析液)、透析器、透析管路、穿刺针等材料费均不得另外加收。
   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编码:W0222000001)血液透析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四、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血液透析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血液透析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准入制度,对透析器等耗材进行招标采购,降低材料费用,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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