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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 1993-04-01
  • [成文日期] 1993-03-16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3〕091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1993-04-01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小学附设学前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小学附设学前班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商市财政局,同意你局关于学前班分类收费的意见,即远郊区县农村地区每人每月20元;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每人每月25元;城近郊区每人每月30元。

附设学前班的小学须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199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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