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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8-04-21
  • [成文日期] 2008-04-1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670号
  • [废止日期] 2010-12-15
  • [发布日期] 2008-04-21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8]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规定,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45)收费标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等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42元(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48元(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每人18元)。
  二、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2月底。执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新申报。
  特此函复。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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