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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1993-09-01
  • [成文日期] 1993-04-12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3〕120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1993-04-12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费的函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在不新增市、区县财政补贴的前提下,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高、中专、职高、技校)报名费由6元调整为12元。

本收费标准自1993年学年度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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