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1993-09-01
- [成文日期] 1993-04-12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3〕120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1993-04-12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费的函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在不新增市、区县财政补贴的前提下,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高、中专、职高、技校)报名费由6元调整为12元。
本收费标准自1993年学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