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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1995-01-01
  • [成文日期] 1995-01-14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5〕05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1995-01-23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已失效)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94]4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调整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标准,每证1.50元。

本批复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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