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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7-07-16
  • [成文日期] 2007-07-13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1210号
  • [废止日期] 2010-02-08
  • [发布日期] 2007-07-16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函[2007]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规定,现将你局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35)标准为,基础考试每人每科54元(含上缴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环保总局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每人每科30元)。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55004036)标准为,基础考试每人每科54元(含上缴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每人每科2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水利部所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每人每科30元)。
二、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收取。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京财综[2007]1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新申报。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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