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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1993-04-01
  • [发文字号] 价费字〔1993〕16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3-05-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

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承复如下:
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离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附件:

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申请手续每人次5 
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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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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