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委其他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4-09-01
  • [成文日期] 2004-09-07
  • [发文字号] 京教财〔2004〕68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4-09-0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发改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的内容和范围

“一费制”包含的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费制”是在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严格核定上述费用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和工读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

民办公助学校(含体制改革试点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

标准单位:元/学期.生


 

年   级

城  镇  户  口

农  村  户  口

合计

杂费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合计

杂费

课本费

作业本费

一年级

178

80

90

8

138

40

90

8

二年级

178

80

90

8

138

40

90

8

三年级

225

80

135

10

185

40

135

10

四年级

250

80

160

10

210

40

160

10

五年级

262

80

170

12

222

40

170

12

六年级

267

80

175

12

227

40

175

12

初一年级

335

130

190

15

285

80

190

15

初二年级

355

130

210

15

305

80

210

15

初三年级

332

130

187

15

282

80

187

15




三、“一费制”的收取及使用

㈠、杂费

1.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费标准仍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小学初中杂费借读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3号]规定的标准,即:小学城镇

3、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交借读费,其“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杂费、同年级课本费、作业本费之和。

三、各学校要继续执行《关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2]43号)、《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杂费和教科书费。

四、“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基建开支。杂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课本费专项用于购买纳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不得含习题册、练习册等教辅材料)。2004年对未纳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部分地方课程教材暂允许学校选用,在价格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小学阶段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阶段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自2005年新学年起,未经市教委审定并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地方教材,各学校不得选用。

六、各学校要坚持实用、够用、不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为学生订购作业本的数量,并保证同种品质作业本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严格执行实行公开、透明和按购进价格结算的制度。

七、对“一费制”之外的、收费卡列出的规定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收费卡规定的代收性费用,仍本着学生自愿、按实际成本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进行收费,如有结余,及时退还学生,上述费用除住宿费外,农村中小学均不得收取。

八、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课本费和作业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九、我区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严禁超“一费制”标准收取的费用。要信时退还学生。

十、我委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严禁向学校摊派,推销《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习题册、练习册等教学辅资料。同时,要加强监督检,对违反“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学校与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若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以市文件为准,本《通知》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