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4-09-01
- [成文日期] 2004-09-07
- [发文字号] 京教财〔2004〕68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4-09-0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县教委、发改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的内容和范围
“一费制”包含的内容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一费制”是在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严格核定上述费用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和工读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
民办公助学校(含体制改革试点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一费制”收费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
标准单位:元/学期.生
年 级 | 城 镇 户 口 | 农 村 户 口 | ||||||
合计 | 杂费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合计 | 杂费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
一年级 | 178 | 80 | 90 | 8 | 138 | 40 | 90 | 8 |
二年级 | 178 | 80 | 90 | 8 | 138 | 40 | 90 | 8 |
三年级 | 225 | 80 | 135 | 10 | 185 | 40 | 135 | 10 |
四年级 | 250 | 80 | 160 | 10 | 210 | 40 | 160 | 10 |
五年级 | 262 | 80 | 170 | 12 | 222 | 40 | 170 | 12 |
六年级 | 267 | 80 | 175 | 12 | 227 | 40 | 175 | 12 |
初一年级 | 335 | 130 | 190 | 15 | 285 | 80 | 190 | 15 |
初二年级 | 355 | 130 | 210 | 15 | 305 | 80 | 210 | 15 |
初三年级 | 332 | 130 | 187 | 15 | 282 | 80 | 187 | 15 |
三、“一费制”的收取及使用
㈠、杂费
1.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收费标准仍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小学初中杂费借读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3号]规定的标准,即:小学城镇
3、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交借读费,其“一费制”收费标准为:杂费、同年级课本费、作业本费之和。
三、各学校要继续执行《关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2]43号)、《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杂费和教科书费。
四、“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及基建开支。杂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课本费专项用于购买纳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不得含习题册、练习册等教辅材料)。2004年对未纳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部分地方课程教材暂允许学校选用,在价格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小学阶段每生每学期不超过30元,初中阶段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元。自2005年新学年起,未经市教委审定并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地方教材,各学校不得选用。
六、各学校要坚持实用、够用、不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为学生订购作业本的数量,并保证同种品质作业本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严格执行实行公开、透明和按购进价格结算的制度。
七、对“一费制”之外的、收费卡列出的规定性收费和代收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收费卡规定的代收性费用,仍本着学生自愿、按实际成本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进行收费,如有结余,及时退还学生,上述费用除住宿费外,农村中小学均不得收取。
八、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课本费和作业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
九、我区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后,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严禁超“一费制”标准收取的费用。要信时退还学生。
十、我委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严禁向学校摊派,推销《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习题册、练习册等教学辅资料。同时,要加强监督检,对违反“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学校与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若北京市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以市文件为准,本《通知》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二OO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