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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 1994-02-17
  • [成文日期] 1994-02-17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4〕02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4-02-17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万安、福田两公墓遗体墓穴续租费和空白墓穴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
  你局京民殡发[1993]22号“关于申请核定万安、福田两公墓遗体墓穴续租费和空白墓穴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市政府京政办发[1991]14号文件精神,加强公墓用地的管理。经研究,对万安、福田两公墓遗体墓穴续租费和空白墓穴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万安、福田两公墓中已使用的遗体墓穴续租费每穴1500元,续租期20年,续租期间管理费300元。
  二、万安、福田两公墓过去售出的空白墓穴(每穴面积6.48平方米),每退回一穴墓地由公墓付给原购穴人或法定继承人1500元补偿费。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内眷属和其他经批准可以照顾的对象所占用的并按京政办发[1991]14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保留一平方米的墓穴,按照每平方米收取续租费500元,续租期20年,在该地穴闲置时,续租费每年加收5%的租用费。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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