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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1993-05-04
  • [成文日期] 1993-05-04
  • [发文字号] 京财综〔1993〕893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1993-05-04
  •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
行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
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户口迁入。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
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2.户口注销。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3.出生登记。
  4.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5.分户与并户。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
按人头计算)收费2.00元。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
  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
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
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
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
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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