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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5-08-2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1830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1
  • [发布日期] 2015-08-21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本市非首都功能疏解和 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价格改革总体方

  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试行分类管理。从2015年秋季新学年起,试点放开本市城区以外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高校名单见附件;城区内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15年新增及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由市教委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标准发文明确。

  二、各民办高校应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费管理制度。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高校应根据办学需要及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公布招生简章前应将当年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价格变动等情况报市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时,应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各民办高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方便所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强制收取。

  三、各民办高校应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网站、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以及校园公示栏等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管理办法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收费减免规定、资助和奖励措施的,应一并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也应在校园网、校园公示栏、相关服务场所和收费场所予以公示(明码标价)。

  四、各级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将依法干预,必要时进行价格管理方式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通知规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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