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委其他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5-08-25
  • [成文日期] 2015-08-25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1849号
  • [废止日期] 2020-04-24
  • [发布日期] 2015-08-25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15]30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经研究,现将你委所属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在组织本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时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73060001)。执收单位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本市组织报名考试的考试费及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组成。本市考试费标准:笔试费50元/人科,面试费200元/人。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委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的要求,在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名单及收费相关内容。执收单位应同时在本单位网站、报考简章及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在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时,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免交本市考试费部分。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690号)同时废止。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标准调整情况,请你委及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专此函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5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