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 [实施日期] 2006-09-15
- [成文日期] 2006-09-11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6〕1521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6-09-11
- [有效性] 失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未列剂型规格品种,我委依据差比价规则,公布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原则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不区分材质最高加4元执行。
二、附表所列注射剂,未标明冻干粉或溶媒结晶粉的,为普通粉针。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粉针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已公布冻干粉或溶媒结晶粉统一价格执行。
三、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原则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别,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四、以上情况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依上述原则自行制定销售价格,我委不再统一公布价格。
五、凡纳入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整范围的99种抗微生物药品,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同时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即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