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1994-01-01
- [成文日期] 1993-11-18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3〕第309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4-01-01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环保局:
你局(1993)京环保计财字第65号“关于申请批准环境放射性和电磁波监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本着自愿原则,经商市财政局,同意你局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和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接受委托环境放射性监测或电磁波监测收取监测费。具体规定如下:
1、环境放射性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电磁波监测收费标准为每个点80元。
3、开机费、预处理费、交通费按(1989)京环保计财字第202号文件的有关标准执行。
4、本标准所规定的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5、收费单位应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6、本批复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1993年11月18日
环境放射性监测项目收费标准
类别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固 体 样 品 | 1、总α活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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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体
样
品 | 1、总α活度 | 100 | 清水样品、低本底 |
气体气溶胶样品 | 1、总α活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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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 1、总α活度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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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r辐射测量 | 50/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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