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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8-04-21
  • [成文日期] 2008-04-1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8〕672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2008-04-21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保险业专用发票》(编码l27003028),每包30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编码l27003032),每本l5元(50份/本);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平推票(编码l27003033),每包l5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34),每卷55元(500份/卷)。
  二、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三、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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