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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7-04-20
  • [成文日期] 2007-04-1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690号
  • [废止日期] 2015-08-27
  • [发布日期] 2007-04-20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07]7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规定,现将你委北京教育学院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向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编码:174012)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二、教师资格考试的执收单位变更为北京教育学院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单位名单附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函》(京财综[2006]3028号)规定的执收单位与本函不一致的,以本函为准。

  三、请你委北京教育学院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分别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收入管理按京财综[2006]3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新申报。

  特此函复。

  附件:区县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区县教师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名单

  

  东城     北京教育学院东城分院

  西城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崇文     崇文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宣武     宣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朝阳     朝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人才分中心

  海淀     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人才服务中心

  丰台     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人才办公室

  石景山   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中心

  门头沟   门头沟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通州     通州区教师进修学校

  房山     房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顺义     顺义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大兴     大兴区教育考试中心

  昌平     昌平区教师进修学校

  怀柔     怀柔区教科研中心

  密云     密云县教委信息中心

  平谷     平谷区教育培训中心

  延庆     延庆县教育科协研究中心

  燕山     燕山教育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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