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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08-07-24
  • [成文日期] 2008-07-24
  • [发文字号] 京财综〔2008〕134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08-07-24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200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现发布北京市2008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规定的收费, 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保留的收费,其中收费项目和标准到期的应及时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取消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市、区县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办理票据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 ○ 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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