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 1994-01-01
- [成文日期] 1994-03-29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4〕064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4-03-2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室内骨灰寄存费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
你局京民殡发(1994)5号“关于调整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室内骨灰寄存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室内骨灰寄存费标准,即每份骨灰每年24元寄存费,对老红军、革命烈士的骨灰寄存不做调整,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本标准自1994年开始执行。
19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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