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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1994-07-18
  • [成文日期] 1994-07-18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4〕18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1994-07-18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你处(94)市政管施字第67号“关于占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方法 采取“两费合一”的方法,即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费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交通管理费合并统称占道费。并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远郊区县城镇道路和公路占道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城八区占道费中的三类道路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财务管理 收取的占道费款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执收单位须到物价部门申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市政设施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城八区占道费收费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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