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发文机构]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1995-04-26
- [成文日期] 1995-04-26
-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1995〕107号
- [废止日期] 2018-03-29
- [发布日期] 1995-04-26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婚姻状况证明书工本费的函(已失效)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婚姻状况证明书收取工本费标准的函》京民计字[1995]第50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婚姻状况证明书工本费每由3元调整为6元。你局应持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