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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14-05-01
  • [成文日期] 2014-04-2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4〕885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4-04-2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推进本市再生水生产与合理使用,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再生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每立方米价格不超过3.5元,鼓励社会单位广泛使用再生水。
  二、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再生水监管。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再生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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