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煤炭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 [实施日期] 2015-03-03
- [成文日期] 2015-03-03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5〕513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03-03
- [有效性] 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煤炭经营管理部门)、环保局、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北京海关各部门,其他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强化煤炭全过程质量管理,促进依法规范经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3号)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煤炭经营监管和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所涉及煤炭质量负责,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保证煤炭产品符合国家质量要求及本市地方标准。
(二)强化区县属地管理。各区县制定用煤管理办法,要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落实中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夯实乡镇监管基础。乡镇政府、村委会做好本区域居民、外来人口、工商企业用煤监督工作,使用定点供应的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其制品。各乡镇、村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其制品进村销售。
(三)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煤炭经营监管和质量管理工作力度,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做好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加大质量违法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格查处环境污染行为,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运输行为,全面实现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各环节、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四)树立居民主人翁意识。本市居民要自觉抵制劣质燃煤,监督举报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自觉使用低污染排放优质煤,保护大气环境。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要求及本市地方标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对煤炭生产、流通及使用的全过程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本市煤炭地方标准《低硫煤及制品》(DB11/097—2014)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其中的部分指标高于国家质量要求,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及本市地方标准,对本市地方标准高于国家质量要求的,严格执行本市地方标准。
三、强化环保、合理布局煤炭经营储煤场地
依据本市压减燃煤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五环以内不再设立新的储煤场地。首都功能核心区现有储煤场地于2015年全部退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要减少储煤场地数量;生态涵养区以满足需求为基础,合理确定储煤场地数量及经营规模;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得设立储煤场地。
各区县根据各自区域发展规划按照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供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煤炭经营企业规模,编制储煤场地规划并严格执行。储煤场地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实行全封闭,并配备喷淋除尘等设施。
四、建立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公告和信息报送公示制度
煤炭经营企业在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具体内容见附件3),其中: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向市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在区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向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在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市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对本市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统一由市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定期通过网站等予以公告。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的经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依法经营情况,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年度经营量等。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在完成年度经营信息报告收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市级煤炭经营管理部门。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市级、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备案范围分别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五、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机制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建设,通过文化宣传、政策引导、规章制度等手段推动各类煤炭企业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各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构筑社会信用风险管理网络。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六、多措并举,确保商品煤质量达标
(一)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各类煤炭企业要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严把进货验收关和出厂检验关,做好检验记录;保证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足迹清晰可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部门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专项与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品煤质量的抽检工作,严格按时开展对进口煤的质量分析,坚决杜绝劣质煤进入本市,坚决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劣质煤的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散煤供应渠道。
(三)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监管的难点、热点问题。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相互通报掌握的数据信息,提高工作效率。要强化联合执法,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
(四)加强京津冀地区协调。强化京津冀之间的地区合作,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适时开展地区间联合执法,加大对远距离运输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实现跨地区协同监管。
附件: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6号)
3.煤炭经营企业备案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