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委其他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12-09-10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2〕1370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2-09-10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9月11日零时起,每吨分别提高550元和54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本市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后暂按现行价格水平执行。

  三、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四、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吨

非配送制,元/吨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

9740

9640

10040

7.55

93号汽油

10342

10236

10642

8.06

97号汽油

10945

10832

11245

8.58

98号汽油

 

 

 

9.13

0号柴油

8990

8897

9290

8.04

-10号柴油

9547

9449

9847

8.52

-20号柴油

10012

9909

10312

8.93

-35号柴油

10384

10277

10684

9.25

  

  注: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北京发改政务掌上办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