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2-09-25
- [成文日期] 2012-09-18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2〕1456号
- [废止日期] 2021-02-09
- [发布日期] 2012-09-21
- [有效性] 失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京卫财字[2012]1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94号),现将市卫生局所属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中医管理局向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含助理医师,编码139011001)分别合并到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编码139011002)、医师资格考试费(编码139011010)。
二、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9月25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224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