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本委其他文件

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2-09-27
  • [成文日期] 2012-09-27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2〕1494号
  • [废止日期] 2017-04-13
  • [发布日期] 2012-09-27
  • [有效性] 失效
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已失效)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人社专技函[2012]1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现将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55004054)。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每人65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15元),《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每人407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7元);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和《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20元),《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每人412元(含上缴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12元)。

  二、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局市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日。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电话:010-55590088

邮编:101160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1100000011京ICP备05084924号-5 京公网安备11011202101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