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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 2013-12-01
  • [成文日期] 2013-11-22
  •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3〕2512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 2013-11-2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

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现将你局所属市人事考试中心向参加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收费标准、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参加职称评审人员收取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编码155004015),变更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费(编码155004015)。

 

  

  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编码155007),高级每人700元(编码155007001)、中级每人500元(编码155007002)、初级每人200元(编码155007003),取消中高级职称答辩费(编码155007004)。

 

  三、请各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收费单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免费参加本市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

 

  六、本函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函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函为准。

 

  专此函达。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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